一起看看工程机械买卖中的那些事--双峰法院审结
近日,双峰法院洪山法庭审结原告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某发、于某娟、李某林、李某秀追偿权纠纷案。通过本案,一起来看看工程机械买卖中的那些事吧!
案情回顾
2012年6月,本案被告兰某发为购买一台某品牌起重机,欲向某信托公司申请贷款73万余元,于是便向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旗下中发公司提出申请,请求中发公司为其向信托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中发公司接受了兰某发的申请,同意为兰某发提供担保,中发公司在与兰某发以及本案被告李某林、李某秀签订《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服务暨抵押反担保协议》后向信托公司作出担保。
在中发公司的担保下,兰某发与该信托公司签订《工程机械个人贷款合同》获得贷款,向某工程机械公司购置汽车起重机。但是,兰某发并没有按约定向信托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信托公司要求中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中发公司作为担保人,自2012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共计为兰某发向信托公司垫付贷款本金及利息82万余元。2013年12月,中发公司才从兰某发处回收涉案设备,此时,以设备残值抵债后兰某发尚欠近25万元。
2019年3月,中发公司与某工程机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兰某发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该公司,2021年9月,该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将兰某发等人诉至双峰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印章、签名属实,其签约行为和合同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兰某发为购买汽车起重机向信托公司按揭贷款,并由中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兰某发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因兰某发未按期履行债务,中发公司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其有权向兰某发追偿,中发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后,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兰某发进行了通知,则该工程机械公司有权向被告兰某发主张权利。
本案被告于某娟作为兰术发的妻子,签订了《贷款申请书》、《抵押物共有人承诺书》,愿意就其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林在签订的《工程机械个人贷款合同》、《汽车/工程机械按揭贷款担保服务暨抵押反担保协议》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兰某发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中发公司提供反担保;被告李某秀作为李某林的妻子,签订了《保证人配偶承诺书》,愿意就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工程机械公司有权要求上述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兰某发支付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拖欠的剩余垫付款及违约金27.8万余元;被告于某娟就兰某发未予清偿部分向该工程机械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林、李某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履行的部分向被告兰某发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双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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